{{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函轉行政院所訂「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5年1月27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55000011號函辦理。
二、旨揭設置要點前經行政院108年7月4日院臺護字第1080180717號函訂定。
三、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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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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