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函知有關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1年6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6月16日屏府社工字第11123341800號函辦理。
二、因應111年6月1日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司法院業修正旨揭注意事項之部分規定,原則處理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伴侶間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辦理,詳見附件。
三、另增列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必要時,得採取轉介家暴事件服務處協助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其他服務之保護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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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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