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重申教保服務人員及校方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
度,與兒少建立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3823號函辦理。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為加強相關教育人員對於不當對待兒少相關法令認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製作相關文宣(如附件)並放置於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供相關教育人員下載運用。
四、另請學校加強宣導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並於教保服務人員及國小教育人員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中落實宣導,以增進兒童健全發展。
五、檢附「加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相關宣導摺頁1份,本縣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請逕至屏東縣教保資源網(https://www.kids.ptc.edu.tw/)網頁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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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197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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