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6569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校事會議應組成
調查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三、依上開規定,調查小組成員依法除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外,餘由學校本權責視個案情形及案件類型聘請校內外適當人員擔任;另其中校外人員由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人才庫調查員等不同身分人員擔任,其規範意旨在於強化調查案件處理之公正、客觀性。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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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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