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有關教育部110年3月15日召開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討論會議」,相關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47440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110年1月14日屏府教學字第11001590700號函所揭之資通訊產品使用原則,其中有關公務事務及公務環境之認定如下:
(一)公務事務主要係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二)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內部網路等。
三、應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相關要求,包含存取控制採最小權限原則,避免一般使
用者取得非業務所必需資料。
四、貴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
機)及大陸廠牌公務手機處理,並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安全意識,若有大陸廠牌公務手機,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若有採購公務手機需求,請以貴校相關經費採購並支付月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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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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